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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解读十四 《物权法》规定: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动产的归属以房证为准
2007-10-16 作者:
《物权法》解读十四
买主没房证遇上“一女二嫁” 担心对手抢先一步取得产权
《物权法》规定: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动产的归属以房证为准
范先生向律师诉说了这样一件烦心事,范先生去年7月相中了邻居的一套公管房。当时,有单位的总房产证,如果从上面“辟”出来,均分面积明显少于实际住房面积。作为买房人,范先生觉得很不上算,可要按照真实面积办房证,职能部门又不给办。
范先生干脆付了 3.5 万元的首付款,把房子装修了一下搬进去住了。现在房价上涨了,房主又想把房子卖给别人,此人去看房时说,他有办法按实际面积办出房证,范先生挺着急,他问:“如果第二个买主办出了房证,而我只有当初的买房合同,这房子还能是我的吗?”
针对范先生的问题,尽管《物权法》有“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之规定,但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而房主或开发商又把这套房卖给别人,并且房屋的产权已经登记在别人名下。按照不动产的归属以登记簿上的登记为准的原则,这时,尽管你与房主的这份合同是有效的,但那套房子已经在国家有关部门通过法定的程序和合法的手续登记在他人名下,他人已经成为房屋的新所有权人,你既无法也不可能再取得该套房屋的产权。但是你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卖房人要求退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直至赔偿损失。
因此,买房后应及时到房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其他人看了登记簿,就知道这套房子已经有了主人,不能再买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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